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籌備作業及重劃會之組織 ( 92 年 08 月 26 日)
第9條
會員大會舉辦時,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其為 政府機關或法人者,由代表人或指派代表行使之;其為未辦理繼承登記土 地經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得由遺產管理人代為行使之。

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

一、通過或修改章程。

二、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

三、監督理事、監事職務之執行。

四、擬辦重劃範圍之決議。

五、開發計畫書、圖之決議。

六、重劃計畫書、圖之決議。

七、重劃分配結果之認可。

八、抵費地之處分。

九、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十、理事會、監事會提請審議事項之審議。

十一、本辦法規定應提會員大會審議之事項。

十二、其他重大事項。

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 有土地面積合計達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二項之權責,除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外,得經會員大會決議授權由 理事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