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籌備作業及重劃會之組織 ( 92 年 08 月 26 日)
第8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除依章程規定外,得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及其所 有土地面積合計達重劃區總面積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以書面記明提議事 項及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開。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開之通知時,得經全體會員過半 數之連署,報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開。

經會員大會決議之提案,於一年內不得作為連署請求召開會員大會之提議 事項或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