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籌備作業及重劃會之組織 ( 92 年 08 月 26 日)
第7條
籌備會應於重劃計畫書、圖擬定完成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召開第一次會 員大會,審議章程並互選理事、監事組成理事會、監事會,分別負責執行 業務。

前項理事會應由理事七人以上組成之,並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監事 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但重劃會會員人數為八人以下時,得選 一人為監事,其餘會員均為理事。

重劃會於第一次會員大會選定理事、監事後成立。重劃會成立後,應將章 程、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紀錄送請直轄市或 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籌備會未於核准成立後一年內召開第一次會員大 會時,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