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獎勵 ( 92 年 08 月 26 日)
第48條
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免收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區先行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分割測量, 並免收測量費用。

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三條辦理之重劃區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及地 籍測量之費用,減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