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成立籌
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重劃計畫之範圍圖及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登記簿謄
本,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成立;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
項:
一、擬辦重劃範圍及土地所有權人總數。
二、發起人姓名、住址,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發起人為法人時,應檢
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標示。
四、籌備會代表人姓名及其聯絡地址。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總數為一人者,不得辦理;總數為二人時,應共同發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