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籌備作業及重劃會之組織 ( 92 年 08 月 26 日)
第4條
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成立籌 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重劃計畫之範圍圖及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登記簿謄 本,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成立;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 項:

一、擬辦重劃範圍及土地所有權人總數。

二、發起人姓名、住址,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發起人為法人時,應檢 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標示。

四、籌備會代表人姓名及其聯絡地址。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總數為一人者,不得辦理;總數為二人時,應共同發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