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籌備作業及重劃會之組織
( 92 年 08 月 26 日)
第10條
理事會之權責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二、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數額之查定。
三、工程設計、發包、施工、監工、驗收及移管。
四、異議之協調處理。
五、撰寫重劃報告。
六、經會員大會決議授權事項。
七、其他重劃業務應辦事項。
理事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理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理 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執行重劃業務時,得視實際需要僱用各種專業人員辦理或委託法人 、學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