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籌備作業及重劃會之組織 ( 92 年 08 月 26 日)
第10條
理事會之權責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二、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數額之查定。

三、工程設計、發包、施工、監工、驗收及移管。

四、異議之協調處理。

五、撰寫重劃報告。

六、經會員大會決議授權事項。

七、其他重劃業務應辦事項。

理事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理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理 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執行重劃業務時,得視實際需要僱用各種專業人員辦理或委託法人 、學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