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 106 年 06 月 09 日)
第8條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供下列需要,得申請取 得、設定或移轉已登記之不動產物權:

一、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二、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

三、大陸地區在臺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

依前項規定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

一、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依第五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取得、設定或移轉契約書影本。

四、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