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 106 年 06 月 09 日)
第7條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 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

取得前項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移轉 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移轉之預告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 收、法院判決或依第十七條規定而移轉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