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 106 年 06 月 09 日)
第6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審核:

一、申請人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

二、依前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取得、設定或移轉契約書影本。

四、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