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 106 年 06 月 09 日)
第5條
依本辦法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先經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 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