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 106 年 06 月 09 日)
第12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發展現況及產業需求,訂定各類用地總量管制 基準,作為准駁之依據,並於核准後列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