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 106 年 06 月 09 日)
第11條
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時,其投資計畫涉及 二以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申請人應依其投資事業之主要計畫案, 向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法判定 者,由行政院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