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 106 年 06 月 09 日)
第10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投資人,從事該辦法之投資行為,應依 該辦法之規定,經經濟部許可後,始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