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  ( 91 年 02 月 27 日)
第9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申請案件後,應函復申請人,並副知土地所在 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未經核准者,應敘明理由函復申請人。

前項核准函復之內容,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件經核准後,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程序辦理。

二、申請取得之土地,其使用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土地使用分 區與用地變更及土地開發者,仍應依相關法令及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