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  ( 91 年 02 月 27 日)
第7條
外國人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時,其投資計畫涉及二以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者,申請人應依其投資事業之主要計畫案,向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申請;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法判定者,由行政院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