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  ( 91 年 02 月 27 日)
第6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平等互惠證明文件,係指申請人之本國有關機關所 出具載明該國對我國人民得取得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但該外國有關外國 人土地權利之規定,係由各行政區分別立法者,為我國人民在該行政區取 得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