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 104 年 08 月 12 日)
第4條
農地重劃區內灌溉用水量,應以作物、土壤、氣象、灌溉方式等條件而定 ,其給水路之設計流量應以尖峰用水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