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 103 年 05 月 08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四十七條之二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如附表一。

第3條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如附表二。

第4條
各級法院囑託辦理複丈及測量業務,並限期在十五日內辦理者,其費用依 前二條規定加倍計收。

第5條
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囑託辦理測量、複丈者,免納費用。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