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98 年 06 月 03 日)
第1條
本細則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 之。

第2條
重劃區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於重劃計畫書報核前,提報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取得許可,並於重劃完 成後逕為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各種使用地編定之登記。

第2-1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農村聚落、原住民聚落,指下列範圍之土地,其 合計面積達零點五公頃以上,依戶籍資料,其最近五年中每年人口聚居均 已達十五戶以上,且人口數均已達五十人以上之地區。但依本條例第五條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災區重建時,面積以零點三三三三公頃、戶數以十 戶、人口數以三十三人以上認定之:

一、農村聚落: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外,非原住民保留地之地區,就相 距未逾二十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緣為範圍。

二、原住民聚落: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外之原住民保留地,就相距未逾 二十五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緣為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