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
之。
重劃區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於重劃計畫書報核前,提報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取得許可,並於重劃完
成後逕為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各種使用地編定之登記。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農村聚落、原住民聚落,指下列範圍之土地,其
合計面積達零點五公頃以上,依戶籍資料,其最近五年中每年人口聚居均
已達十五戶以上,且人口數均已達五十人以上之地區。但依本條例第五條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災區重建時,面積以零點三三三三公頃、戶數以十
戶、人口數以三十三人以上認定之:
一、農村聚落: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外,非原住民保留地之地區,就相
距未逾二十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緣為範圍。
二、原住民聚落: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外之原住民保留地,就相距未逾
二十五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緣為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