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重劃區之選定 ( 98 年 06 月 03 日)
第8條
重劃區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告禁建後,在 公告禁建前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審核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土地交換分配者,得准其依原核發建造執照 繼續施工。

二、經審核有妨礙重劃工程或土地交換分配者,應通知其停工或限期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