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重劃區之選定
( 98 年 06 月 03 日)
第7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重劃計畫書、 圖或為第二項調處,應分別於聽證會結束或公告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