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重劃區之選定 ( 98 年 06 月 03 日)
第6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但因 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已取得所有權,並能提出證明文件者,不在此 限。

前項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 時,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並註明其土地之坐落、面積、姓名、住址、年月 日,於簽名或蓋章後,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