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重劃區之選定 ( 98 年 06 月 03 日)
第4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勘選後,應檢附擬辦重劃區範圍圖 及勘選報告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擬辦重劃區範圍圖,應於地籍圖上以圖例標明重劃區界址與其四至、 重劃區內外主要交通、排水狀況及重劃區內村莊或明顯特殊建築物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