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附則 ( 98 年 06 月 03 日)
第37條
重劃後之土地,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重劃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 ,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地價稅或田賦。

前項重劃完成之日,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 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