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附則 ( 98 年 06 月 03 日)
第36條
實施重劃期間,依法得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土地,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 管機關於重劃計畫書、圖公告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 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