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附則 ( 98 年 06 月 03 日)
第3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其辦 理程序準用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必要時,並得會同當地直轄市 或縣 (市) 主管機關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重劃業務者,其抵費地登記 為國有,管理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