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 ( 98 年 06 月 03 日)
第22條
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 分之一而不能分配土地時,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 確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其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後地價 ,發給現金補償。但重劃範圍勘定後,土地所有權人非因繼承或強制執行 而申請分割土地,致應分配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 一者,以其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前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土地面積,已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 之一而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按最小分 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如申請放棄分配土地而改領現金補償時,應以其應分 配權利面積,按重劃後分配位置之評定重劃後地價,予以計算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