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 ( 98 年 06 月 03 日)
第21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調解、調處,應將調解、調處結果作成書面紀 錄。調解、調處成立案件,應經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並將紀錄分發雙方當 事人。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經表示異議之調處案件,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擬具處理意見,連同調解、調處紀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