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 ( 98 年 06 月 03 日)
第17條
為重劃土地分配之需要,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控制點檢測及補測。

二、圖根測量。

三、重劃區邊界測量。

四、繪製地籍藍曬底圖。

五、編製土地權利使用調查表及重劃前原有土地清冊。

六、土地權利關係及使用狀況調查。

七、地上物現況測量。

八、查定單位區段地價。

九、辦理土地歸戶及統計。

十、道路及溝渠中心樁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