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重劃負擔及工程 ( 98 年 06 月 03 日)
第16條
自來水、電信、電力、天然氣等公用事業所需之地下管道土木工程及其他 必要設施,應協調各該事業機構配合規劃、設計,並按重劃工程進度施工 ;其所需經費,依協調結果應由重劃區分擔者,得列為工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