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重劃負擔及工程 ( 98 年 06 月 03 日)
第14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以有妨礙重劃 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施工必須拆遷者為限。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代為拆 除或遷葬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並將代為拆除或遷葬之費用自其應領補償金 額內扣回後,如有餘額,應通知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限期領回,屆 期未領回者,依法提存;如有不足,應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