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  ( 89 年 07 月 05 日)
第2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得於實施重劃地區之鄉 (鎮、市、區) 設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 (以下簡稱本會) ,其任務如下:

一、重劃區範圍選定、規劃之擬議事項。

二、重劃區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及施工協調事項。

三、重劃拆遷補償標準擬議事項。

四、重劃前後地價之擬議事項。

五、重劃土地負擔及減免標準之擬議事項。

六、抵費地標售底價及盈餘款處理之擬議事項。

七、重劃爭議案件之調解事項。

八、其他有關社區土地重劃之推動、協調、管理維護及宣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