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 89 年 07 月 05 日)
第2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設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其任務如下:

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二、重劃區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及施工協調事項。

三、重劃負擔及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四、抵費地及盈餘款運用之審議事項。

五、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六、其他有關社區土地重劃及相關計畫之推動協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