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 91 年 02 月 20 日)
第4條
未登記土地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依法放租,且無前條 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承租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承領。

前項土地於地籍測量登記後,經依規定編定為非養殖用地者,不予放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