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 87 年 08 月 05 日)
第9條
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 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調處。

地政機關為調處前項異議,得設異議處理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之,其人 員均為無給職,並由縣長為召集人,於開會時擔任主席。縣長未能出席時 ,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主任秘書亦未能出席時,由其他異議處理小組人 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一、縣長及主任秘書。

二、縣議會代表一人。

三、民政局局長。

四、地政事務所主任。

五、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六、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長。

七、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調解委員會主席。

八、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尊老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