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 87 年 08 月 05 日)
第8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之案件,經審查證明 無誤者,應公告六個月,並通知該土地管理機關,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 由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登記原因分別為發還及時效 取得。

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依土地法之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其總登 記權利糾紛由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調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