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 87 年 08 月 05 日)
第3條
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之申請案件,其提出之文件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原權利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之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