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 87 年 08 月 05 日)
第2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已受理申請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之案件,其處理程序如 下:

一、收件。

二、計徵規費。

三、指界測量。

四、審查。

五、公告。

六、異議處理。

七、登記。

八、繕發書狀。

九、異動整理。

十、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