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 88 年 05 月 28 日)
第6條
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文件載有辦理 區段徵收業務者,得受託辦理區段徵收業務。但文件上僅載有辦理土木工 程業務者,僅得受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業務;文件上僅載 有辦理測量業務者,僅得受託辦理測量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