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 88 年 05 月 28 日)
第3條
受託辦理區段徵收業務之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應置專任地政專業 人員;其受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者,應增置專任土木工程 專業人員;受託辦理測量業務者,應增置專任測量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