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 88 年 05 月 28 日)
第2條
各級區段徵收主管機關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得將下列業務委託事業機構 、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

一、現況調查及地籍測量。

二、區段徵收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

三、土地改良物價值及區段徵收後地價之查估。

四、抵價地及優先買回土地分配之規劃設計。

五、編造有關清冊。

前項各款事項之行政處分,仍應由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