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 104 年 04 月 23 日)
第9條
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任一登記機關 提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之繼承人者,應檢附其具繼承資格之 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另附具委託書或於申請書 載明委託關係。
申請人或代理人應親自到場,並由登記機關人員核對其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