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 104 年 04 月 23 日)
第5條
辦理地籍總歸戶,直轄市或縣 (市) 登記機關 (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應就 轄區內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詳細查校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與管理人姓 名或名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

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管理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者,由 登記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方式予以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