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 104 年 04 月 23 日)
第12條
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每次應繳納使用費新臺幣四百元,並按下列費額繳 納閱覽費、列印費或資訊費:

一、閱覽費:每筆(棟)每十分鐘新臺幣二十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 鐘計。

二、列印費: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三、資訊費:每錄新臺幣一元。

依第九條之一規定申請者,每次應繳納使用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