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 104 年 04 月 23 日)
第11條
地籍總歸戶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 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得為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