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標管理辦法  ( 96 年 04 月 25 日)
第7條
實施地籍測量時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自備界 標埋設之;其界標規格不符合規定者不予施測。

一、界址點在建築物或工作物內,其埋設顯有困難者。

二、界址點在水溝、池沼、河川、行水區域內、懸崖或絕壁邊緣無法埋設 者。

三、以明顯之永久性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為界址,其埋設顯有困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