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標管理辦法  ( 96 年 04 月 25 日)
第5條
界標埋設原則如左:

一、於平坦地者,應沒入與地面平。

二、於山坡地者,得露出地面十公分。

三、於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者,應沒入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