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地目等則調整,係指徵收田賦之土地,因交通、水利、土壤及 水土保持等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致其收益有增減時,就已登記地目予以 變更或等則予以提高或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