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重劃工程 ( 100 年 10 月 14 日)
第22條
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之規劃,應於施工前一年內辦理完成。

第23條
辦理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程序如左:

一、水利狀況調查。

二、高程及地形測量。

三、農路、水路系統規劃及規劃圖、報告書送審。

四、農路、水路中心位置測量及釘樁。

五、農路、水路工程設計。

六、編製工程預算書及設計圖送審。

七、工程發包。

八、放樣施工。

九、施工管理。

十、工程驗收及移交接管。

十一、辦理決算。

前項農路、水路工程之規劃設計,其在農田水利會灌區範圍內者,當地農 田水利會應派員參與。

第24條
(刪除)
第25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稱主要作物,係指當地農業習慣種植最普遍之作物,或 實際輪植之作物。所稱主要作物損害最少之期間,係指主要作物收穫後次 期主要作物種植前較長之休閒時間。

第26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所稱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係指因土地分配或重 劃工程需要必須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