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選定重劃區 ( 100 年 10 月 14 日)
第18條
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告禁止重劃區內土地之新建、增 建、改建時,對於在公告前已依法核准並完成基礎工程之建築物,應准依 核准興建之圖樣繼續興建。